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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秦宏国与秦明中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宏国,秦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秦宏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秦明中,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6日。申请人秦宏国与被申请人秦明中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秦宏国以与被申请人秦明中合伙投资经营结束未结算,被申请人秦明中可能转移财产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明中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秦宏国之妻冯福会的门市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宏国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秦宏国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明中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秦宏国之妻冯福会的门市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