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日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日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29号。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涛,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北、高速公路引线东。法定代表人:拜文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海东,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6元,减半收取12053元,由原告胶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