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朱迪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朱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7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250号。代表人:吴玮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立峰。委托代理人:罗佳。被申请人:朱迪军,系慈溪市岳军电器厂业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申请人朱迪军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被申请人朱迪军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