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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陈荣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荣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西二路北欧青年城。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辉,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向阳北街140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荣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渭南市解放路与西潼路十字向东一百米百合园小区,居民。原告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陈荣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诉称,2013年5月1日,原告负责为被告在前进路北段紫昕国际一二楼门店的装饰装修工作。同年6月14日,双方补签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为546300元,工期自2013年5月1日至7月15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原告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入工地时被告支付50%,即273150元,工程过半后支付40%,即218520元。6月30日工程进度过半,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现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并无故要求原告停工、随意变更施工方案,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16300元、赔偿损失123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322407元、因终止合同应付违约金5463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渭南市久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0元,因原告申请缓费,故对原告已交的3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