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1-01-06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赵保仲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赵保仲等2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赵某某,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赵某某2,男 21 岁,住址同上。 杨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2 年 7 月,赵宝仲以给其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其 30000 元,事未办成,钱已花完,其索要多次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赵宝仲以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原告钱财,范围。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50 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〇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