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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1-01-06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赵保仲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赵保仲等2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赵某某,男,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赵某某2,男 21 岁,住址同上。 杨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2 年 7 月,赵宝仲以给其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其 30000 元,事未办成,钱已花完,其索要多次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赵宝仲以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原告钱财,范围。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50 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〇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刘晓琴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