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25日经该局决定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犯��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3年7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贺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中心市场天桥摆摊销售淫秽光碟牟利,2013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贺某某的摊位处查获时,依法扣押其用于销售的232本淫秽光碟。另查明,公安���关追缴被告人贺某某出售淫秽光碟的违法所得3000元。(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接受涉案财物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记录、证人刘戊春、贺显平的陈述、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淫秽物品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所提取淫秽光碟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贺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审 判 员 旷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