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魏建军与刘建东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军,刘建东,汤凤光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魏建军,男,生于1952年11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东,男,生于1962年1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汤凤光,男,生于1963年10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军与被告刘建东及第三人汤凤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军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军撤回对被告刘建东及第三人汤凤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