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潘某。被告贾某。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又拒不缴纳公告费,致使相关手续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孟松峰陪 审 员 魏钰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培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