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7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文栋与王宗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栋,王宗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42-3号原告:王文栋。被告:王宗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栋与被告王宗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栋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王文栋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 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