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航与被告计家华、薛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航,王素红,计家华,薛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64号原告赵航,男,汉族。被告王素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海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家华,男,汉族。被告薛青,女,汉族。被告计家华、薛青委托代理人栾云根,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航诉被告王素红、计家华、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计家华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夫妇住在南京市江宁区,王素红经常居住地也在江宁,故本案应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王素红的户籍在鼓楼区,借款交付在鼓楼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人为被告王素红,该被告户籍地在我区,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计家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