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杨军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杨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235号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负责人万一敬,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虎,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杨军平。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杨军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2年10月18日,杨军平参加了申请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组织的商品房团购活动,并交纳了订金30000元,后该项目部因故取消了团购活动,杨军平要求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2013年12月3日,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返还杨军平团购活动预付款30000元。二、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一次性补偿杨军平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2500元,定于2013年12月7日前一次付清。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对方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都国际项目部与杨军平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