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巡民东湖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巡民东湖初字第46号原告赵某,女,河南省遂平县人。被告刘某某,男,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谢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