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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元帅与崔伟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帅,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高元帅,男,200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崔伟,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高元帅与被执行人崔伟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元帅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崔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元帅赔偿款计人民币6194元,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元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