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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金平与刘丽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平,刘丽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平,男。被执行人刘丽人(娜),女。申请人郭金平申请执行刘丽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金平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5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