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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蔡某邮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邮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邮,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陆丰市,案发前住汕尾市区滨海“某商场”附近出租屋。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邮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蔡某邮伙同汤某鸿(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在汕尾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当被告人蔡某邮及汤某鸿窜到汕尾市区五马路“某网吧”附近,看见被害人祝某手里拿着一个手提包乘坐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该处,被告人蔡某邮即驾驶二轮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并动手抢走被害人祝某的手提包,包内有“苹果”牌4型手提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及人民币300元。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蔡某邮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邮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汤某鸿、欧某霖供述,被害人祝某陈述,证人余某证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扣押物品照片》,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市区认字【2013】45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邮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邮利用行驶的车辆实施抢夺犯罪,且抢夺的财物无法追缴,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蔡某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蔡某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旧“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及旧手提机充电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