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5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与陈勇、罗昌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陈勇,罗昌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43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负责人:兰某,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社职员。被告:陈勇,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罗昌会,女,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勇、罗昌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撤回对被告陈勇、罗昌会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