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民一初字第027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世芳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芳,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蜀民一初字第02709-1号原告:王世芳,女,汉族,1964年10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积,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芳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芳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世芳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