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兵与季宏,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孙明高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45号申请执行人张兵,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季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层A04。法定代表人季宏。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A04-A。法定代表人季宏。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楼A03。法定代表人孙明高。被执行人孙明高,户籍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季宏、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孙明高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