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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继强与程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继强,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程继强,农民。被执行人程德生,农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程德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德生在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64×××30内的存款6100元至田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蒙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