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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静观电器厂与重庆耀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电器厂,重庆耀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电器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黄葛滩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明高,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耀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太山村1社。法定代表人:费良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电器厂(以下简称静观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耀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静观电器厂申请再审称:其与耀业公司签订《电力安装承包合同》后,因耀业公司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审认定存在违约错误。耀业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解除合同请求,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超出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静观电器厂与耀业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了《电力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静观电器厂为耀业公司安装80KVA变压器一台,2011年2月通电。双方又于2011年2月18日重新签订了一份《电力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静观电器厂在2011年4月前为耀业公司安装250KVA的变压器一台,同时约定签订的80KVA变压器电力安装合同作废。合同到期后,静观电器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耀业公司安装好250KVA的变压器。静观电器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导致耀业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静观电器厂称系因耀业公司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因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卷宗内所附的耀业公司的《民事诉状》上,明确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耀业公司也提出了该请求,故静观电器厂称耀业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静观电器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北碚区静观电器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