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326号原告黄霞,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霞负担。审 判 长 于 俊代理 审 判员 李晓红人民 陪 审员 程维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