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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侯云焕与王宁、朱崇现、彭书国等合伙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云焕,左绍丽,王秀莲,侯静涵,侯家俊,朱崇现,王宁,彭书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云焕,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永,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崇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宁,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彭书国,男,汉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绍丽,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莲,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静涵,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左绍丽,女,汉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家俊,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左绍丽,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侯云焕因与被申请人王宁、朱崇现、彭书国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绍丽、王秀莲、侯静涵、侯家俊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云焕申请再审称:本案定性错误,不属于一案不二审的情形,要求再审。本院认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侯云焕、左绍丽、王秀莲、侯静涵、侯家俊与王宁、朱崇现、彭书国双方并未再进行清算,一、二审法院驳回侯云焕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侯云焕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云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林海英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