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久清诉被告孙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久清,孙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5号原告潘久清。委托代理人方久惠,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久清诉被告孙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久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久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潘久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