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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久清诉被告孙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久清,孙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5号原告潘久清。委托代理人方久惠,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久清诉被告孙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久清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久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潘久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