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孟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孟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岱恩,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孟雷,男,生于1978年1月28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孟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孟雷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孟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南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