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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海,广元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福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