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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洪奎与李雪梅、邵正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原审被告邵正来。上诉人朱洪奎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第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朱洪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洪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朱洪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