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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崔某某,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崔某某要求撤诉,且其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即2354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曹汉领审判员  马光霞审判员  栗桂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