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应刚与许亮,过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刚,许亮,过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王应刚。委托代理人王秋英,无锡市锡山区羊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亮。被告过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刚与被告许亮、过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应刚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应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王应刚预交),由王应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狄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