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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章根富与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根富,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26号原告:章根富,委托代理人:俞杰。被告:楼方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根富与被告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根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原告章根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应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