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章根富与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根富,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26号原告:章根富,委托代理人:俞杰。被告:楼方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根富与被告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方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根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原告章根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应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