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儿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儿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0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儿则,又名张军海、王海军,假名张海,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暂住太原市。199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9月15日释放。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儿则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儿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张儿则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贾某,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张儿则以签订市政工程合同、给领导送礼等事由,诈骗被害人贾某钱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500元;2012年11月5日左右,被告人张儿则结识了被害人白某,被告人张儿则自称从事绿化工程,先后编造工地工人受伤、母亲去世急用钱等理由,对被害人白某实施诈骗,至2013年2月,被害人白某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告人张儿则汇款1万元,在本市千峰快捷酒店交给被告人张儿则黄金锁两个(购买价2956.1元)、白金项链一条(购买价5700元)、白金戒指一枚(购买价1700元)、银行贷记卡一张,通过邮储银行汇款1000元,通过他人交给被告人张儿则现金1300元。被告人张儿则诈骗得手后,将黄金锁销赃给本市千峰大楼从事黄金维修的陈某,得款2800余元,将白金项链和戒指在本市柳巷一金店调换黄金手链一条(后销赃给陈某,得款2000余元)和黄金耳钉一对(价值784元)。用所骗取银行贷记卡在华宇购物广场购买黄金戒指一对(后销赃给陈某,得款4000余元)和黄金耳钉一对(价值507元)。两对黄金耳钉现在贾某处,诈骗所得款项已全部挥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控被告人张儿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儿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张儿则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贾某,至2013年3月,被告人张儿则以签订市政工程合同、给领导送礼等事由,多次诈骗被害人贾某钱物共计人民币35500元。2012年11月5日左右,被告人张儿则以假名”张海”在火车上认识了被害人白某,被告人张儿则自称从事绿化工程,先后编造工地工人受伤、母亲去世急用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白某钱物。至2013年2月,被害人白某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告人张儿则汇款1万元;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快捷酒店交给被告人张儿则黄金锁两个,购买价2956.1元,白金项链一条,购买价5700元,白金戒指一枚,购买价1700元;通过邮储银行汇款1000元;通过他人交给被告人张儿则现金1300元;交给被告人张儿则银行贷记卡一张。作案后,被告人张儿则将黄金锁出售给本市万柏林区千峰百货大楼从事黄金维修的陈某,得款2800余元;将白金项链和戒指在本市柳巷一金店调换黄金手链一条,又出售给陈某,置换得款2000余元和黄金耳钉一对;用所骗取的银行贷记卡刷卡约8000余元,在华宇购物广场购买黄金戒指一对,后出售给陈某,置换得款4000余元和黄金耳钉一对;被告人张儿则除将两对黄金耳钉交给被害人贾某使用外,其余所得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万柏林分局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7日,被害人白某报案称其被人以搞工程为由骗取现金、金首饰共计3万余元。接警后进行侦查,确认嫌疑人系方山县人张儿则。2013年6月6日,民警在方山县家中将张儿则抓获,其交待了诈骗事实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白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11月5日,我在太原开往临汾的火车上认识一个叫张海的男子,我们就互留了电话。通过聊天我知道他是在太原搞绿化工程的,后来我们聊起来我老公有外遇的事,他说他也离婚了,之后我们就相处着。过了几天张海打电话说他工地的工人受伤了,急需要钱,想和我先借点,我觉得他人还不错就给他汇款1万元,户名张儿则,我问他张儿则是谁,他说是他战友。到了农历10月22日左右,张海又打电话说他妈死了,需用钱,他一个人忙不过来让我到太原帮忙招呼客人,我考虑到他钱紧张就带着我孩子的黄金锁,项链、戒指,还有一张信用卡来到千峰快捷酒店让他应急。第二天,张海把我的金首饰当了7000元,说银行卡密码不对,我又回到临汾改了密码,张海把我的银行信用卡拿走了,第三天张海让我退房说让人过来接我,我退房后等了半个小时还没有人来,我给他打电话,电话欠费关机,我去营业厅查电话没有欠费,我才发现可能被骗了。后来我一直给张海打电话都打不通,2013年1月左右,张海给我打电话说他承包的工程就要下来了,要请领导吃饭,让我准备点钱,说钱下来一并还我。我考虑能把以前的钱要回来,就在临汾给张儿则账户打了1000元,打钱后我电话通知他,他说取钱时不小心输错密码了,让我再给他打钱,我说没钱了,就给他手机发了一条短信,说了我现在的情况,过了一会儿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张海的女朋友,我和她吵了一会儿就挂了电话。2013年4月下旬,我接到张海女朋友的电话,才知道我们都被他骗了,张海真名叫张儿则。被害人贾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2年5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张儿则,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8月份,张儿则说和太原市政签订一个路面施工合同,让我向朋友借了一万元高利贷给他,同年9月份张儿则又和我说签订合同没钱,我就向我哥贾某2借了13200元和一张有4800元的邮政卡给他,2013年1月份,张儿则以送礼为名向我借了2000元。我还给过张儿则一台电脑和500元,还有一个1000元,共计35500元。后来我发现张儿则骗了我。张儿则在太原的朋友都叫他张海。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我在千峰百货大楼做首饰加工,有一个男子问我收不收黄金,我收了他两个黄金锁子,给了他2800元。过了几天他又拿着一个黄金手链来卖,我给了他2000多元。过了几天他又拿来两枚黄金戒指,我给了他4000元,我共收他约25克黄金,按每克310元收的,当时市场为380元每克,我不知道他是骗来的,我共获利约300多元。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儿则辨认,收购其黄金首饰的人系陈某。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张儿则用诈骗得款购买的黄金耳钉两对价值人民币1291元。6.被告人张儿则身份证明。7.被告人张儿则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儿则,又名张军海、王海军,199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9月15日释放。8.被告人张儿则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儿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儿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儿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儿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儿则犯罪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人贾某、白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