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邓金灶与黄木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灶,黄木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邓金灶,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汝兴,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配偶。被告:黄木新,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灶诉被告黄木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洁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