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执行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某;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7-2号申请人朱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广州市珠海区六发贸易商行业主。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汽配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岳法执字第7-1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2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朱恒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伟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