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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海亮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2号罪犯刘海亮,曾用名刘海军,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海亮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以(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