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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635、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汪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635、31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颂,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汪桃。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汪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汪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垫付的本金200000元、利息19680元和罚息226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桃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汪桃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2)金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