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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美钗与项有忠、陈宝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有忠,胡美钗,陈宝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美钗。原审被告:陈宝妹。上诉人项有忠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2301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温州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主楼2301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