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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民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牛庆忠与李志杨、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庆忠,李志杨,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民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牛庆忠,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李志杨,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被执行人李亮,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牛庆忠与被执行人李志杨、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广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志杨、李亮赔偿牛庆忠各项损失人民币1828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杨、李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李亮因涉嫌抢劫被逮捕。申请执行人牛庆忠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牛庆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对其损失人民币182821.4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李庆先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