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小保与杜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保,杜跃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汪小保,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楷平。被告:杜跃飞,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小保诉被告杜跃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小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跃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小保诉称:被告承包了文祥村下文楼村民组的松树砍伐任务,2012年8月26日被告将该山场松树以每立方22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等人砍伐,松树砍伐后卖给了黄山区永丰乡九龙木业公司。总的砍伐工资15.4万元,已支付9万元,尚欠6.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具状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砍伐工资6.4万元及利息1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杜跃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汪小保等人承包了被告杜跃飞承接的位于文祥村下文楼村民组的松树砍伐事务。经结算,2013年6月2日被告杜跃飞出具了两份欠条,一份言明欠砍伐工资2.4万元,承诺端午节支付;另一份言明欠砍伐工资7万元。被告杜跃飞于2013年10月份支付了3万元,余款6.4万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两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杜跃飞欠原告汪小保砍伐松树工资6.4万元,有被告杜跃飞出具的欠条为证,可以认定。原告主张劳务报酬收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小保劳务报酬6.4万元。二、驳回原告汪小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712.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582.5元,由被告杜跃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瑶(代)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