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六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继新、王巧敏诉被告赵育强、赵焕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新,王巧敏,赵育强,赵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六初字第204号原告丁继新(又名丁四),男,汉族,农民,1962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王巧敏,女,汉族,农民1963年6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丁四之妻。被告赵育强,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系偃师市鑫福强鞋厂业主。被告赵焕平,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育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继新、王巧敏诉被告赵育强、赵焕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继新、王巧敏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继新、王巧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继新、王巧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丁继新、王巧敏承担。审判长 :黄新建审判员 :肖新生陪审员 :王聪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