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居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居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居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当月21日登记。之后双方到广东打工。婚后一段时间,女方经常无理取闹,并说结婚非自愿,无心情与我过日子。5月2日女方私自离家,至今未归。无奈,才提起离婚,要求判决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当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为再婚。2013年2月22日双方到了广东。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发生矛盾。5月2日,原告与被告因故发生厮打,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来。双方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卢某、李某、居某乙、潘某、郭某的证言、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只有将近3个月,生活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居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居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子明审 判 员 孙 鸿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