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林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强,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明,男。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口瑞联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海口瑞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玥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