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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冀云明、王景营、周树芝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冀云明,王景营,周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尹兆禄,行长。被执行人冀云明。被执行人王景营。被执行人周树芝。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云明、王景营、周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