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克晓与杨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晓,杨晨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孙克晓。法定代理人孙思科。被告杨晨晨。法定代理人杨洪海。原告孙克晓与被告杨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