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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克晓与杨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晓,杨晨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孙克晓。法定代理人孙思科。被告杨晨晨。法定代理人杨洪海。原告孙克晓与被告杨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