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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席贻涛与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贻涛,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4399号原告席贻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炜,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希传,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程希传,董事长。原告席贻涛诉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贻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贻涛诉称: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程希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90万元,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为半年等。同时,原告与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希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将借款90万元支付给了被告。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程希传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程希传于2012年10月12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将借款期限展期6个月,利息仍为3分。同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希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程希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程希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支付利息26400元(自2013年8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直至以上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程希传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0元;3、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希传向原告承担的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程希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程希传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90万元,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为半年等。同时,原告与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希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程希传账户转款借款87.3万元。2012年4月1日,被告程希传向原告支付54000元,6月1日支付27000元,6月29日支付10000元,7月13日支付3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程希传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乙方)与被告程希传(甲方)于2012年10月12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向乙方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月利率为三分;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通过诉讼途径收回债权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希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的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时,被告程希传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被告程希传从原告处借款9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事宜委托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炜、李成龙参加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4万元,首期代理费3万元已支付开票,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借款合同、借据,能够证明被告程希传向原告借款90万元。被告程希传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程希传已经偿还原告借款30元,剩余借款60万元本息未能及时返还,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程希传支付6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3年8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60万元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亦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希传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4万元过高,应予调整至24000元较为适宜。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程希传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程希传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希传返还原告席贻涛借款6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60万元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程希传支付原告席贻涛律师代理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希传在本判决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席贻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席贻涛负担180元,由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由被告程希传、安徽皋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