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胡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胡全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李金英。被告:胡全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英与被告胡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