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金忠与柳贵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忠,柳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姚金忠,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柳贵林,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姚金忠与柳贵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柳贵林赔偿姚金忠经济损失300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姚金忠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贵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贵林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贵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