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先财与被告李沁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财,李沁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849号原告徐先财,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沁芸,女,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财与被告李沁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先财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沁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徐先财负担。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