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田海璐与吴耀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璐,吴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田海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铁韩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毅,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民主路**号,居民。被执行人吴耀民,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组,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亚红,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县华州镇西关行政村*组,居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耀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海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耀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吴耀民将案款4000元于2013年12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海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