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冬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国荣,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红五月村盛岸路75号。负责人游东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法定代表人苏振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东兴,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冬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日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5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跃健审 判 员 刘晓夏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皋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