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维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程维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虹能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姬秦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冰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维林,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维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西蓝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