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77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